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1 监测点位设置
1.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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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 2.1 设置。
2017年8月初环境保护部印发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通知》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现场执法和自动监控运维,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中规定废水监控点应安装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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